东部新区三岔湖小学校学校办学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东部新区教育的实际情况和三岔湖小学校的办学追求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成都东部新区三岔湖小学校
第三条 学校性质:直属于成都东部新区教育局的公办小学,是由成都东部新区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四条 学校定位:5-10年,打造成成都东部新区的标杆学校
第五条 办学宗旨:学校坚持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努力把学生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办学思想:让每一个生命自由生长;办学理念:水润童心,自在飞翔。
第七条 办学愿景:梦想港湾,成长摇篮
第八条 校训:心灵手巧 品正行方
校风:灵动多彩 秀美和雅
教风:大爱大气 精进高雅
学风:乐学乐动 自信自强
第九条 学校地址:
高小部:四川省成都市东部新区三岔街道石庄村1组1号
低小部:四川省成都市东部新区三岔街62号附20号
第二章 组织结构与职责
第十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党支部保证监督、教代会民主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学校在行政上、业务上受成都东部新区教育局的领导。
第十一条 实行校长负责制、教职工聘任制、岗位责任制、结构工资制、奖惩制。全面推行干部任期制、任期目标责任制和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制。干部任期一般为五年。任职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可以连任连聘的,须重新任命或聘任。
第十二条 学校建党(总)支部、校长办、工会委员会、少先队大队部。学校设德育处、教务处、教科室、信科中心、后勤处、办公室等行政职能部门。各处室设主任或副主任1-3名,各处室根据需要设干事。少先队大队辅导员设1名。学校设学科教研组、年级组、集体备课组。
第十三条 校长行使下列权利:(1)重大事务决策权。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校长代表校长办公会决定重大行政事务。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等事项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形成一致意见后,征得学校党组织同意后报教代会或教代会主席团批准。(2)人事任免决定权。校长有权按规定程序任免中层干部,有权决定对教职工的聘用。(3)财务审批权。学校财务由校长负责审批,财务负责人负责审核。(4)教育教学工作的指挥权。在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前提下,校长有权根据学生发展的状况和学校的具体情况安排学校的教育教学计划,并有权对教育教学计划地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十四条 校长履行下列义务:(1) 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校,依法执教。认真组织开展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切实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2)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和课程标准,坚持立德树人,大力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和谐发展。(3)坚持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自觉接受党组织的领导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4)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定提高和学校的可持续发展。(5)强化法制安全教育,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6)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7)勤政廉洁,开拓进取。
第十五条 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受校长委托负责某一方面或某几方面的工作,校长外出代行校长职权。
第十六条 学校党(总)支部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学校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1)坚持党要管党的原则,认真抓好党组织自身的思想政治和组织建设,保证党员在学校各项工作中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2)切实加强对学校工会、少先队的领导,充分调动群团组织的积极性。(3)加强对民主党派的领导,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作用。(4)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5)积极参加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6)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7)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学校教育工会接受学校党组织和上级教育工会的领导,团结带领广大教职工,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推进学校各项工作,发挥积极作用。学校工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开展活动。工会行使权力的主要方式是组织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是:(1)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事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2)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教职工以奖励或处分;根据市、区教育局统一安排,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干部人选。(3)审议学校管理制度。(4)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5)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常设机构,在教代会闭会期间,行使教代会授予的权利(6)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如需讨论学校发展重要问题或者出现了学校严重侵害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件,经学校党组织批准或者上级工会委员会批准,工会可以临时组织召开教代会或教代会主席团会议。
第十八条 学校少先队组织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依照《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的规定积极开展工作。学校少先队疫大队部,大队部要加强对少先队的领导和对学生干部的指导。学校少先队要在学校党支部的统一领导下认真搞好自身建设,团结、教育、带领学生投身到素质教育的实践中去,以自身成人成才的实际行动推动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十九条 学校行政会议是学校管理日常工作组织机构。一般每周召开一次行政例会。行政例会由校长(副校长)主持,参会人员为党(总)支部书记、校长(副校长)、工会主席、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行政会议的主要内容是讨论学校重大事项;贯彻执行和落实学校工作计划;检查上次行政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协调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关系。行政会议上形成一致意见的作为《行政会决议》由职能部门予以落实;对于行政会议上有争议的的问题,会议主持人有权作最后决定,会议主持人的决定作为行政会议决议执行,但需在行政会议记录中予以明确;对于重大问题有争议的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直接提交教代会主席团讨论。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校长信箱,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社会各界人士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调整行政工作思路。成立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和校务公开办公室,认真做好校务公开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处室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及履行岗位职责考评细则,报行政会讨论后执行。
第三章 课程和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 课程是落实学校培养目标的基本途径,按照课程开发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学校的重要任务就是积极实施国家课程,充分利用地方课程,大力开发校本课程,形成以国家课程主导、地方课程为补充、学校课程为特色的满足学生全面协调发展需要的课程结构。
第二十三条 在课程开发和实施过程中,要始终坚持把对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放在首位,要充分利用显性课程和隐性课程,不断增强德育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在课程建设中,要始终坚持科技活动类课程和人文社会学科课程同步发展,把科学与人文并重落实在课程建设的各个环节。
第二十四条 在学科课程建设中,重点是培养一大批骨干教师、优秀教师和特色教师;在活动课程建设中,关键是聚集一批在本地区乃至省市都有影响的指导教师。
第二十五条 加强学校德育建设。在德育工作中,要始终坚持把“教会学生做人,养成良好习惯”作为德育工作的终极目标;把基础道德教育、行为习惯教育和心理素质教育作为教育的主要内容;把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作为教育的基本途径,把情感体验和生活教育作为德育的基本方法;加强德育评价体系建设,把针对性和时效性作为评价的基本依据。处理好德育和其他各育的关系,要寓德育于其他各育之中,寓德育于教育教学活动之中。
第二十六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要以“一切为了学生的发展,一切适应学生发展,一切促进学生发展”为目标,让学生得到最适宜最充分的发展。在加强课程建设的同时,搞好课堂教学改革,使课堂成为展现师生生命活力,展示师生创造激情的殿堂。在课堂教学中,要努力使学生在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能力、兴趣特长、心理体魄等方面都得到充分的发展。
第二十七条 要树立正确的人才观和教学观。教学过程是学生学会学习的过程,是学生在教师的主导作用下积极主动的发展过程。学校应提供学生个体差异发展的教学条件,用课程的多样性,教学计划的灵活性,教育活动的广泛性,来发展和展示学生的发展能力。教学过程中,要为不同禀赋和潜能的学生创设可选择发展的时间和空间,使他们在不同的发展方向和不同的发展层次上得到最大程度的充分发展。
第二十八条 要在正确的素质教育观和质量观的指导下,做好教育教学评价工作,要把学生素质的全面发展和提高作为衡量教育质量的重要标准。学生的发展应包括为学生后续学习的所作知识和能力准备,为进入社会所作的才能和品德准备,为自身幸福所作的身体和心理的准备。
第二十九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控制考试次数,以过程性评价和发展性评价为重点,努力构建教师教学质量评价体系与学生素质发展评价体系。
第三十条 学校的教学组织形式是以班级授课制为基础多种形式的分层、分类教学和个别辅导相结合。
第四章 财与物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财与物的管理的目标是“建好、用好、管好、服务教育,追求效益”。强调环境的育人性、设施的先进性。服务与管理必须坚持实现有利于师生的学习与生活,有利于提高教育效益与质量,有利于学校的改革与发展。坚持需要与可能的结合,硬件与软件的同步,设施与人员素质的协调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 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坚持勤俭办学,搞好经费的预算和决算。
第三十三条 加强校舍、校产和物业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
第三十四条 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坚持做好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工作,坚持抓好饮食卫生,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隐患,确保学校师生和财产的安全。
第三十五条 规范收费行为,严肃收费纪律。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六条 教职员工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必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切实维护、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教职员工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第三十七条 学校保证教师充分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教师必须依法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三十八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三十九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四十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教师、职员和工人应履行聘约,认真执行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计划,保质保量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十一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聘任制。
第四十二条 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并支持教师从事教育科研、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
第四十三条 学校在保障教师、职员、工人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的基础上,实行绩效工资制(具体办法另定),努力改善教师、职员、工人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四十四条 学校每(期)年对教师、职员和工人的政治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依据学校有关绩效考核方案进行考核评价。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评优评先的依据。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由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职员和工人,可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六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四) 严重违反学校《章程》和学校规章制度,给学校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 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应当受到处分或解聘的;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合做教师的。
第四十七条 对职员和工人的处理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教职员工因重大工作过失,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有依法追偿的权利。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法维护退离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由学校办公室、工会具体负责退离休教职工的管理工作。
第五十条 学校设立人事争议调解小组,教师、职工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或对所受处理不服的,可向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小组提出申述意见,并可向上级机关提出申诉,直至按法定程序提起诉讼。
第六章 学 生
第五十一条 三岔街道适龄儿童进入本校学习的学生或异地适龄儿童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依据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加强学生学籍管理。
第五十二条 对取得优异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与奖励。学校对违反《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教育、批评和处分。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或申报上级给予助学金资助。
第五十四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毕业证书。
(三)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五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
(二) 努力学习,立志成才;
(三)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 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教代会审议,并报成都东部新区教育局备案。
第五十七条 学校行政会、教代会主席团、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教代会代表联名可以提出修改章程的建议,章程的修改须经教代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同意。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章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章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成都东部新区三岔湖小学校行政办。
